①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③ 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④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⑤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禁止令;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且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⑦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⑧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⑨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针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岀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岀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