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对公诉案件应予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特殊身份之人大代表
下级: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外地: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特殊身份之外国人、无国籍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