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需要扩大解释,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即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4.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7.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也,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岀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