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性。刑事辩护是针对追诉行为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民间性。不同于侦查、公诉、审判的主体都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辩护的主体是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官方身份,而是民间或个人身份,这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甚至劣势的地位。
权利性。与侦查、公诉、审判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辩护行为或辩护活动都属于权利性的活动,一方面不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对于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具有重要的制约力和监督性。
诉讼职能性。刑事辩护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行使的民间性、权利性的诉讼活动,而且是在维护、实现辩护的基本诉讼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