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① 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②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③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般:3+7;特殊7+7;流、结、多:30+7)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