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冶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9)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11)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