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次要地位。
3.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的并罚也采取并科原则。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