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上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所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 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种。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