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指人所应当具有的起码的生存条件。人权首先属于一种应然的权利。
国家政权把人权里面基本的要素用法定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法律权利即公民权。
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1)人权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
(2)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统一的。
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如民族种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人犯和罪犯权利等)和国际人权,后者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
(3)一般说来,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因此,必须把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统一起来,国家和国际社会对这两类人权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
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1)既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也是后天所不断增进的权利;
(2)不仅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3)人权的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这对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各民族和国家都具有相似性。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人权不仅与神权、王权相对立,而且,人权的平等要求的锋芒所向,必然是种种特权。
4、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