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2)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观犯罪事实。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对自己责任条件并不如实交待的,都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当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