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范都是由上述三个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种,就意味着该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在实际生活中或者难以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
在立法实践中,有时出于技术上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常常对法律规范的某种要素加以省略。
但省略并非不存在,被省略的法律规范的要素存在于法律规范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中,仅仅是没有用明确的文字表示出来而已。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个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完整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表现出来。
(二)一个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部分在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条文中。
(三)一个法律规范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中表现出来。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都是通过(二)、(三)的形式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