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创制就其活动内容来说,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
但法的创制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法律规范,因此,以法律规范得以形成为标准,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即制定法律规范和认可法律规范。
制定法律规范,指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运用立法技术,为人们的社会活动创造出行为规范。
这种被创造出来的规范,一般都表现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
认可法律规范,指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将社会中已存在的一些行为规范认可为法律规范。
这里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事实上赋予某种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即在法律适用活动中或国家的其他活动中,遵循社会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和惯例,使这些习惯和惯例在事实上进入了法律规范体系;
二是在国家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全民公决(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也是法的创制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