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5)在法典编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篡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篡。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