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使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比如立法或者情势变更等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具备效力的必要。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中行政机关没有违法的因素,这也是区别撤销与废止的主要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注意此时是补偿,而非赔偿,赔偿针对的是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为前提。
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哪些呢?具体如下表:
①依据变化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持有其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此时需要废止具体行政行为
②情势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所以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目的实现
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所以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