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关于着手及其认定,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1)主观说。该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危险性格的发现,故行为人意思的危险性即犯罪意思被发现时就是着手。
(2)形式的客观说。该说认为,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充分必要条件。
(3)实质的客观说。该说又分为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
a. 行为说认为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b. 结果说认为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
(4)折中说。该说又分为主观的折中说与客观的折中说。
a. 主观的折中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的整体的计划为基础,对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造成直接危险的行为明确地表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时,就是着手。
b. 客观的折中说认为,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实行的着手也必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