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角度考察,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民法传统,因此,代理法主要是指商事代理法。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代理行为在立法上分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并且分别规定于民法典和商法典之中。
商事代理以民事代理关系为其法律关系的构成基础,但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中又存在着区别。以商主体为立法中心的国家,特别强调代理商的资格;而以商行为为立法中心的国家,则强调行为的营利性。
在我国,立法上至今没有严格区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民法典》第七章对民事代理作了专门规定,而商事代理,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商事代理行为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