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乃至封建法制中——均不存在独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制度。
清朝末年,清政府以新政的名义在1908年制订了《大清商律草案》等。
民国政府在1914年颁行了《中华民国商律》,后又颁布《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
国民政府时期,1919年的民法典包含了商法章节,后又相继制订了《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和《商业登记法》,形成了旧中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
新中国建立后,始终未能制订出统一的商事基本法。但从实际来看,存在着大量的控制营利性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关于商主体、商业名称和商业登记的制度;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规则;关于商业税收、商业帐簿和商业结算的规则和制度;商事公法制度。
20世纪90年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时商法才获得了它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我国的商法起步晚,但发展很快。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的商法体系初步建立。其中,有关商事主体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法》。
有关商事行为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债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