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
4.经过行政复印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6.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死亡病例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7.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医疗器械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9.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