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于部落间的战争和部落的祭祀与风俗习惯,所以当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应该有两方面内容,即融残酷与温情于一体。
对于战争中的“刑”,人们注重它的镇压和威慑作用。而对于“礼”,人们更注重它所体现的神意和人情。
所以,中国古代的法也不是像近代一些法学家所认为的仅仅指“刑”,“刑”只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方面。
古人所说的“法”,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广义上说,古人所说的法的内涵远比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宽泛:神意祖制、自然规律、风俗习惯、国家制度、乡规民约等,皆可以“法”统称。这个“法”的层次十分复杂,既包括理念意识,也包括制度规则。
从狭义上说,古人所说的法专指“律”及“刑”。在“法”上,中西之间有重大差异:
首先,中国古人说到“法”时,大都指制度规章,也就是国家的禁令;而法所体现的精神、道理即严复所言的“是非”问题,则用“礼”、“理”等字来表达。西方的“法”则融禁条、规范、制度、原理、精神于一体,一个“法”字包括了中文的理、礼、法、制所表达的内容。
其次,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中国人在理解西方“法”时,往往会产生两种误解:
一是僵化地以中文“法”字对于西方之“法”,割裂了礼、理与法的关系,找不到中国古代法的精神之所在,片面地认为中国古代法只有制度条文,甚至只有刑罚,而法的精神匮乏。
二是片面地用中国古代法去理解西方近代意义的法,认为法就是规章制度,忽略了西方法背后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