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