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穷竭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产品的特有原则。该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流通后,应认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就这些产品取得了自认的基于知识产权的合理收益, 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原权利人不得针 对这些产品再行提起基于该知识产权的利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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