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价值是实践的产物,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外界物的实践——认识关系。也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主体想象出来的,而是人类在实践以及与外界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产生的。
其次,价值是个历史范畴,也是个阶级范畴。法律并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每一个社会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一方面表征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即法的有效性。
法学史上关于法的价值形态的研究非常系统,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为:对秩序的维护、对自由的保障、对效率的促进、对正义的全面实现。
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会出现位序排列的难题,这就需要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整合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