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了解案件情况
② 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外)
③ 了解案件情况是在诉讼发生之间
④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⑤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必须达到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
⑥ 证人具有优先性与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
证人的权利
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的权利;
② 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修正的权利;
③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岀控告的权利;
④ 对于因其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要求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被克扣(*经济补助不包括误工费)
⑤ 法定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