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存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具有全程性。同时,辩护权的内容广泛,涵盖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具有全面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包括及时告知、指定辩护、提供救济。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