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缔结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东京公约: ① 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 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 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海牙公约: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 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包括未遂行为或 是共犯。
蒙特利尔公约: 一切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①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
②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 安全;
③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
④ 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蒙特利尔议定书:① 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 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 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