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引渡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2)被请求国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外交部进行形式审查(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外交部形式申查不合格,请求国不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应中止引渡。但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引渡法第十六条)
3)执行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引渡的效果 罪名同一、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或惩处。
对量刑的承诺、死刑不引渡(黄海勇案) 末经被请求国允许不得将其再次引渡
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要么自行审理,要么引渡给请求国)(哈布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