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不同 。目前只有国家才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体制的明确主体,而在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下,其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
(2) 行为方式不同 。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而国际损害行为针对的却是国际法主体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这类行为的典型特征是,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不明确。
(3) 主观方面不同。 目前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在国际损害责任体制下,应当属于一种纯粹的“无过错责任”。
(4) 对后果的要求不同,国家责任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只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未考虑这种行为给他方带来任何损害后果。引起国际损害责任的唯一前提是,行为者的行为给他国带来了“实际损害”的后果。
(5) 行为归因的范围不同。可以归国于国家的行为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行使某些政府权力因素的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等。国际损害责任不仅涉及上述代表国家所为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在一国控制和管辖下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