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此谓技
术研发协议豁免。
为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此谓
社会公益协议豁免。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
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此谓
不景气协议豁免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
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此谓进出口协议豁
免。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谓
兜底性、补漏性规定。上述豁免情形并非全部
绝对、当然豁免,需要自证。根据《反垄断法
》第15条第2款,如果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5项
情形之一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
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
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享受豁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