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诗》、《书》、《易》、《礼》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春秋》决狱起源于汉初,武帝以后盛行,大儒董仲舒曾大量引经决狱232个案件,并编成《春秋决事比》。
2、录囚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朝首创。该制度是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的结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等都有积极意义。
3、大赦
:大赦即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大赦于汉朝形成制度,国家凡有喜庆或灾异事件,皇帝均要大赦。大赦是儒家仁政思想影响的结果,使用适度,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4、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该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等思想的影响,同时与中国古代不夺农时理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