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上述三者,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因主审判,故由原来的四个司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案件。审判结束,应将案卷连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复核,流刑以下案件,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刑部则具奏行刑,否则,驳回更审。死刑案件,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后,须报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明代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法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代通过御史巡视监察,维护君主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