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
得利人为善意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得利人为恶意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认为,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受益方取得利益时为善意,而后变为恶意的,返还的范围以恶意开始剩余的利益为限
此外,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