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误裁判专门设立的补救程序,又称“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及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不能直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申诉提起。)
5.必须在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
7.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此外,上级法院还有权依法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