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
3.应当制作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补充或改正。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査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5.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岀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