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是中央“六卿”之一。其下有“小司寇"作为其属官,即负责具体案件,特别是王畿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司法官吏。在地方、乡村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员,负责处理所在地区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3)“两造"指双方诉讼当事人,“剂"指记载诉讼请求的诉状。需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是"束矢”,即100支箭,刑事是“钧金”,铜30斤。
(4)“五听"制度。“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听觉迟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
(5)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这种判决书被称作"“成劾”。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后,还应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鞫”。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