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
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基层医院药师由县级卫生部门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