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实体法上
对于有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中有从宽处理的规定,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诉讼法上
认罪认罚体现在程序上,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釆取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和程序处理措施,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尽量使刑事诉讼过程对其各种权利造成较小的影响,使案件能够尽快得到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内容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的具体的量刑建议。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的从宽,即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处罚。
程序上的从宽,例如依法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等,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