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的分歧。
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其理由有:
①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是绝对的,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而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
③事实上,宪法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得修改,没有确定的标准可以遵循。
④虽然一些国家的宪法中有不得修改的规定,但这些不得修改的规定与宪法的其他规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并不高于宪法的其他规定,因而对宪法修改机关并不构成特殊的限制,因此,这些规定本身仍然是可以修改的。
(2)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①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宪法条文应以根本精神为基础,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而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②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而制宪权是居于宪法之外的、用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而修宪权是制宪权派生的,如果修宪权要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即人民主权),那么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③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希望的表示,而且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律上的界限。
(3)这两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