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该名称从13世纪开始由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者提
出和使用,后为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学者接受和继承,并一直沿用到18世
纪 .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这一名称最早为荷兰学者罗登堡(Rodernburg)提出。荷兰另一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胡伯(Huber)也于1864年使用过这一名称。该名称现广泛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3.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于1822年著有论述国际私法的专著,其书名就为“外国法适用论”
4.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
5.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这一名称最早由美国的斯托雷(Story)提出。斯托雷于1834年在其名著《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中指出:“关于法律冲突问题,也可以很适当地称之为‘私国际法’。”法国学者弗利克斯正式使用这一名称命名其著作。因为他将国际私法认定为国际法。这一名称在法国和拉丁语系国家较为流行。中文将其翻译为“国际私法”
6.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这一名称最早为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ffner)提出。谢夫纳于1841年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Entwicklungen des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中首次使用了这一名称。但他却认为国际私法全然是国内法。这一名称未被现代国际社会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