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物——也叫有形资产。并非任何实物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这是实物作为股东出资的先决条件。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并应岀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不动产的交付和过户分离,不管先交付还是先过户,都是自其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3)土地使用权——指非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可区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二者均可作价,以此出资入股。(注意:需满足出让方式取得的;未设定权利负担;依法评估。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设定有权利负担,可补正,未补正法院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其他——除上述所列各项外,依法可以转让的并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质上是股权转让,因此应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债权等,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