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可以重整、和解或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三大要件必须同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重整、和解或清算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