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但是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③公诉人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如查时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讯问被告人的权利等。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
⑤所以,从实质上看,把公诉人同审判人员并列比把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并列并称之为当事人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