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决议不成立的的情形
①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③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4)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决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