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反悔,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主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② 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协商确定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④ 转入股东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但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其他股东不能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而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⑤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