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对外产生债务时,以其营业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的普通合伙人: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债务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或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用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进行交易。该有限合伙人为“表见普通合伙人”。合同有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该“表见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不受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