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与之协商和改变其内容的交易条件
除了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规定的交易条件,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在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情况下,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省交易成本和保持交易条件一律的优点,这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是,格式条款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弱化消费者合同意识、设置不公平条款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
为此,法律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一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是禁止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此义务的,其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