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和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
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情况,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
受贿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索贿”。
一种是行贿人主动行送贿赂,而受贿人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非法接受贿赂。
收受贿赂,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贿赂与索贿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
除一般索取、收受贿赂之外,刑法第38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另外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