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首要的是法律应保障交易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地位平等,才能发生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
2.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滥用权利。广义的诚信原则还包括立法或者法院对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平衡。现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奉为“帝王规则”。
3.情事变更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事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使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将该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使交易得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