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在承责范围内消灭主债务,其取得债权人的相应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享有在该债权上的其他担保权参与变价清偿的分配。(本质是债权的让与)
2、在债务人未放弃抗辩权的前提下,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则可以,其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清偿债务,其不享有追偿权。因为本来可以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为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故剥夺追偿权。
3、追偿权的预先行使:针对债务人破产情形,否则保证人无法追偿主债务人可以不申报债权(其可依据保证权清偿债权),但有通知保证人申报的义务。否则保证人丧失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机会,对破产程序中本可以取得而未取得的财产(破产中无法取得的财产依旧承担保证责任)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