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特别适用,故具有优先于民法抵销权适用的效力。
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排斥民法上的抵销在不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下的适用,例如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抵销。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在债务人破产前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②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