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义解释:或称“文理解释”,是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体系解释: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当然解释:指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己包含于法条的意思之中,从法条中当然(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释。第一,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这是一种入罪的当然解释,只有在同时符合事理上的当然和逻辑上的当然之时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这是一种出罪的当然解释。这种当然解释, 即便不符合逻辑上之当然,只有事理上之当然,虽系类推解释,但只要它对行为人有利,这种类推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同类解释:指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释刑法条文的含义。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方法得出的结论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释方法的检验。